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

      集装箱货物运输单证,在80年代我国各口岸基本上采用的是传统的货运单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交通部于1989年在上海口岸主持了“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于1991年完成并通过国家鉴定验收。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第6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又于1992年6月9日以第3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上述的规定和实施细则自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从此以后,我国各口岸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主要单证基本上统一起来。它们与传统的货运单证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定的差异。在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中,除采用了与传统的散杂货运输中相同的商务单证外,在船务单证中根据集装箱运输的特点,采用了空箱提交单、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提货通知书、到货通知书、交货记录、卸货报告和待提集装箱报告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空箱提交单(Equipment  Despatch  Order)
       空箱提交单又称集装箱发放通知单(Container  Release  Order),俗你提箱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示集装箱堆场将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
       在集装箱运输中,发货人如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并为了要把预定的货物装在箱内,就要向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租借空箱,通常是由船公司提供空集装箱,借给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这种情况下,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要对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发出交箱指示,但是由于空集装箱是一个售价较高的设备,因此不能只靠简单的口头指示,还要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空箱提交单,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只对持有本单证的人提交空集装箱,以确保交接安全。
       集装箱的空箱提交单一式3份,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订舱委托书,接受订舱委托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除自留一联备查外,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存箱的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各执一联。

       (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简称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E/R),是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和特殊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凭证;是拥有和管理集装箱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与利用集装箱运输的陆运人签订有关设备交接基本条件的协议(Equipment  lnterchange  Agreement)。
       设备交接单分出场(港)设备交接单和进场(港)设备交接单两种,各有三联,分别为管箱单位(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留底联;码头、堆场联;用箱人、运箱人联。
       设备交接单位的各栏分别由管箱单位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用箱人或运箱人,码头、堆场的经办人填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写的栏目有:用箱人/运箱人、船名/航次、集装箱的类型及尺寸、集装箱状态(空、重箱)、免费使用期限和进(出)场目的等。由用箱人、运箱人填写的栏目有:运输工具的车号;如果是进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来自地点、集装箱号、提单号、铅封号等栏目。由码头、堆场填写的栏目有:集装箱进、出场日期、检查记录,如果是出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所提集装箱号和提箱地点等栏目。

       设备交接单的流转过程是:
       1.由管箱单位填制设备交接单的用箱人、运箱人、船名、航次等。
       2.由用箱人、运箱人到码头、堆场提箱送收箱地(或到发箱地提箱送码头、堆场),经办人员对照设备交接单,检查集装箱的箱体后,双方签字,码头、堆场留下管箱单位联和码头堆场联(共两联),将用箱人、运箱人联退还给用箱人、运箱人。
       3.码头、堆场将留下的管箱人联退还给管箱单位。
       设备交接单既是分清集装箱设备交接责任的凭证,在集装箱外表元异状,且铅封完好的情况下,它也是证明箱内货物交接无误的凭证。如发现集装箱等设备有异常时,应把异常情况摘要记人设备交接单上,由经办人双方签字各执一份。设备交接单也用于集装箱的盘存管理和对集装箱的追踪管理,必要事项都要输入电脑中,以备查询。

       (三)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箱内货物积载情况的单证,对于特殊货物还应加注特定要求,比如对冷藏货物要注明对箱内温度的要求等。它是集装箱运输的辅助货物舱单,其用途很广,主要用途有以下几方面:
       1.是发货人向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清单;  
       2.在装箱地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单据,也是集装箱船舶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的载货清单的补充资料;  
       3.作为发货人,集装箱货运站与集装箱码头之间的货物交接单;  
       4.是集装箱装、卸两港编制装、卸船计划的依据;  
       5.是集装箱船舶计算船舶吃水和稳性的基本数据来源;  
       6.在卸箱地作为办理集装箱保税运输手续和拆箱作业的重要单证;  
       7.当发生货损时,是处理索赔事故的原始依据之一。
       集装箱装箱单每一个集装箱一份,一式五联,其中:码头、船代、承运人各一联,发货人、装箱人两联。集装箱货运站装箱时由装箱的货运站缮制;由发货人装箱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装箱货运站缮制。
       发货人或货运站将货物装箱,缮制装箱单一式五联后,连同装箱货物一起送至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的业务人员在五联单上签收后,留下码头联、船代联和承运人联,将发货人、装箱人联退还给送交集装箱的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联除自留一份备查外,将另一份寄交给收货人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供拆箱时使用。
       对于集装箱堆场留下的三联装箱单,除集装箱堆场自留码头联,据此编制装船计划外,还须将船代联及承运人联分送船舶代理人和船公司,据此缮制积载计划和处理货运事故。
       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对动植物检疫有严格的特别要求,在装箱单上就须附有申请卫生检疫机关检验申请联。在申请联的申请检验事项中,与货运有关的内容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用料是否使用了木材,如木板、木箱、货板、垫板。如使用了,是否已经经过防虫处理的说明。如果已经经过处理,则就货物本身应由发货人将发票、海运单证和熏蒸证书一并寄交收货人;就集装箱而言,则应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连同集装箱适航证书一并寄交卸货港的船公司的代理人。
       该项申请联由发货人和船公司或他们的代理人分别签署。
       总之,集装箱装箱单的内容记载得准确与否,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四)场站收据(DockRecipt,D/R)
       场站收据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编制,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托运人据此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它相当于传统的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一整套单据,共有十联(有的口岸有七联),其中: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二联:第一联,货主留底,第二联,船代留底;运费通知二联:第三联,运费通知(1)和第四联运费通知(2);第五联,装货单,即场站收据副本(1),包括缴纳出口港务费申请书附页;第六联,大副联,即场站收据副本(2);第七联,场站收据正本;第八联,货代留底,第九联、第十联,配舱回单(1)和(2)。
       1、场站收据十联单的流转程序
       (1)托运人填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场站收据一式十联,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托运手续;  
       (2)货运代理人接单后审核托运单,若能接受委托,将货主留底联(第一联)退还托运人备查;  
       (3)货运代理人持剩余的九联单到船公司或船公司的代理人处办理托运词“舱手续;  
       (4)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单后审核托运单,同意接收托运,在第五联即装货单上盖签单章,确认订舱承运货物,并加填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留下第二至第四联共三联后,将余下的第五至第十共六联退还给货运代理人;  
       (5)货运代理人留存第八联货代留底,缮制货物流向单及今后查询;将第九、十联退托运人作配舱回执;  
       (6)货运代理人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退回的各联缮制提单和其他货运单证;  
       (7)货运代理人持第五至第七共三联:装货单、大副联和场站收据正本,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有关货物出口单证至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8)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后,同意出口,在场站收据副本(1)即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并将各联退还货运代理人;  
       (9)货运代理人将此三联送交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据此验收集装箱或货物;  
       (10)若集装箱在港口堆场装箱,集装箱装箱后,集装箱堆场留下装货单;若集装箱在货运站装箱,集装箱人港后,港口集装箱堆场留下装货单和大副收据联,并签发场站收据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  
       (11)集装箱装船后,港口场站留下装货单用作结算费用及以后查询,大副联交理货部门送大副留存;  
       (12)发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持场站签收的正本场站收据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办理换取提单手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回场站收据,签发提单。在集装箱装船前可换取船舶代理签发的待装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签发的装船提单。
       2、场站收据七联单及其流转程序
       目前,有的口岸像大连口岸使用了七联单:第一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第二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第三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第四联,场站收据正本;第五联,装箱理货留底;第六联,货代留底,第七联,配舱回单。
       其流转程序:
       (1)发货人(托运人)填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即场站收据)一式七联,盖印后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托运手续;  
       (2)货运代理人带七联单到船公司或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托运订舱手续;  
       (3)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单后审核托运单,同意接受托运,在第二联装货单上盖签单章,填上船名、航次、提单号,留下第一联船代留底,将其余六联退货运代理人;  
       (4)货运代理人盖印后,留下货代留底,将场站收据、装货单、大副联随同货物出口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起送海关报关;  
       (5)海关接单后审核有关单证,同意出口,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并将各联退还货运代理人;  
       (6)货运代理人将余下五联单送装箱的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据此验收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  
       (7)集装箱和货物送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后,装箱场站留下装箱理货联;  
       (8)装毕后的重箱送港口场站,场站签发场站收据,正本场站收据退还货运代理人,留下装货单和大副联,装货单用作结算费用及今后查询,大副联交理货部门送船上大副留存;  
       (9)货运代理人将场站签收后的场站收据正本送船公司或船代,装船前可换取船代签发的待装提单;装船后换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10)货运代理人将提单和第七联配舱回单退给货主(托运人)。
       3、场站收据的填制要求
       (1)场站收据由发货人填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船舶代理确认订舱。场站收据中的收货人、通知人、箱号、封志号、箱数、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如实申报,不允许一票场站收据上同时出现两种收货方式、两种交接方式。
       (2)对填制栏目内容如有任何变更或整票退关,应向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分送更正通知单。
       (3)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将货物装箱。各装箱点应将每票场站收据的箱号、封志号、箱数及时报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场站收据正本和副本的相应栏目上填明箱号、封志号、箱数。
       (4)场站业务员在集装箱进场时,重点核对场站收据装货单上的海关放行章、箱号、封志号、箱数等栏比在实收栏目内批注、签字,在签章栏目注明签章日期,加盖场站章。
       由上述可见:场站收据类似传统的大副收据,但又有不同之处。类似之处,两者都表明承运人已收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交来指定的货物,即从签发时起就意味着风险已由发货人转给承运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信用证若未强调提供已装船提单,场站收据同大副收据一样,都是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单的凭证。但它们不同之处是,集装箱货物运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意味着承运人的责任风险由传统运输中的“过船舷”延伸到“场站”。

     (五)特殊货物清单
       在集装箱内装运危险货物、动物货、植物货,以及冷冻货物等特殊货物时,托运人在托运这些货物时,必须根据有关规章,事先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清单、动物货清单、植物货清单和冷冻(藏)货集装箱清单,或称为……装货一览表。
       1.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在装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根据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和保管的规章,如《国际危规》,事先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危险品清单。
       危险品清单一般须记载以下一些主要内容:船名、航次、船籍、装货港、卸货港、提单号、货名、国际危规类别、标志、页号、联合国编号、件数及包装、货重、集装箱号、铅封号、运输方式和装船位置等。
       为了安排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堆场的堆存位置和装船的需要,托运人在将危险货物移人集装箱堆场和货运站时,都须提交危险品清单,由堆场经营人汇总交船方。
       此外,所有危险货物都必须粘贴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内装危险货物的集装箱也必须有规定的危险品标志。
       2.冷藏集装箱清单(List  of  Reefor  Container)
       冷藏集装箱清单是装载冷冻货物或冷藏货物的冷藏集装箱的汇总清单。冷藏集装箱清单由货运代理人或装箱人缮制。它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航次、船籍、装货港、开航日期、卸货港、集装箱号码、铅封号、规格、提单号、货物名称、货物重量、箱重、总重、要求温度等。
       托运人在托运冷冻货物或冷藏货物时,都要求承运人和集装箱堆场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将冷藏箱的箱内温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为了要尽到这种义务,承运人或集装箱堆场要求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冷藏集装箱清单,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于这些货物要按箱明确货物名称和指定的温度范围,以引起船舶和卸货港的充分注意。
       3.动物货清单(Zoological  Cargo  List)和植物货清单(Botanical  Cargo  List)
       关于动物及其尸体、骨、肉、皮、毛和装载这些货物的容器和包装等;关于植物、种子、新鲜水果和装载这些货物的容器和包装等货物的进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需要由动植物检疫机构检查和批准方可进出口。
       这些检查和进出口是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来申请办理的,但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卸货以前,按接受检疫的货物和集装箱,分别编制动物货清单、植物货清单提交给检疫机构。但是若不单独编制这种清单,也可用单独的舱单来代替。

       (六)提货通知书(Delivery  Notice)
       提货通知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往往是收货人的货运代理人)发出的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通知。它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掌握的船舶动态和装箱港的代理人寄来的提单副本或其他货运单证、资料编制的。
       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目的在于要求收货人事先做好提货准备,以便集装箱货物抵港后能尽快疏运出港,避免货物在港口、堆场积压,使集装箱堆场能更充分地发挥其中转、换装作用,使集装箱更快地周转,而得到更充分的利用。
       提货通知书只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为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而发出的单证,对于这个通知发出得是否及时,以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能收到,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并不对此通知承担责任风险。作为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为了保证进口货物代理的服务质量,也应主动与船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及早获取进口货物提货通知书,便于提前做好接卸进口货物的准备。

       (七)交货记录(Delivery  Record)
       交货记录共五联:到货通知书一联;提货单一联,费用账单二联,交货记录一联。
       1.交货记录的流转程序
       (1)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根据装货港航寄或传真得到的舱单或提单副本后,制作交货记录一式五联;  
       (2)在集装箱卸船并做好交货准备后,由船舶代理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通知书;  
       (3)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向船舶代理换取提货单、费用账单、交货记录共四联,对运费到付的进口货物结清费用,船舶代理核对正本提单后,在提货单上盖专用章;  
       (4)收货人持提货单、费用账单、交货记录共四联随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起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准后,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收货人持上述四联送场站业务员;  
       (5)场站核单后,留下提货单联作为放货依据,费用账单由场站凭此结算费用,交货记录由场站盖章后退收货人;  
       (6)收货人凭交货记录提货,提货完毕时,交货记录由收货人签收后交场站留存。
       2.交货记录的填制要求
       交货记录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据舱单、提单副本等卸船资料预先制作。到货通知书除进库日期外,所有栏目由船舶代理填制,其余四联相对应的栏目同时填制完成。提货单盖章位置由责任单位负责盖章,费用账单剩余项目由场站、港区填制,交货记录出库情况由场站、港区的发货员填制,并由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3.各单据的作用
       (1)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
       到货通知书是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在集装箱卸人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好交接准备后,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书面通知。
       所以,到货通知书是在集装箱卸船并做好准备后,将五联单中的第一联(到货通知联)寄交收货人或通知人。收货人持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书至船公司或船代付清运费换取其余四联。
       (2)提货单(Delivery  Order)
       提货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示负责保管货物的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的经营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非流通性单据。
       本来,交货应该与提单进行交换来完成,但传统的实际作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提单持有人交来的正本提单后,签发提货单,收货人凭提货单向货物堆场或仓库提货。而在集装箱运输中,是凭到货通知和正本提单换取费用账单两联,盖章后的提货单一联和交货记录一联,共四联。随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海关办理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核准放行后,在提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再持单到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场站留下提货单和二联费用账单,在交货记录上盖章,收货人凭交货记录提货。
       (3)交货记录(Deliverv  Record)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货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双方间已进行货物交接和载明其交接状态的单据叫交货记录。
       交货记录是在签发提货单的当时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再出示给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经营人。
       作为船公司代理人的集装箱货运站或集装箱堆场的经营人在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货时,要检查货物的件数和外表状态,如有损坏或灭失等情况时,应把损害的内容记载在摘要栏内,双方签字后完成交接手续,交货记录是在收货人提取集装箱货物时,堆场或货运站的发货人员凭以发放集装箱货物的单据,收货人在交货记录上签收,堆场或货运站留存。
       在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为止。因此,场站收据是证明船公司责任开始的单据,而交货记录是证明责任终了的单据。
       (4)费用账单
       费用账单是场站凭此向收货人结算费用的单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收货人名称、地址、开户银行与账号、船名、航次、起运港、目的港、提单号、交付条款、到付海运费、卸货地点、到达日期、进库场日期、第一程运输、标记与集装箱号、货名、集装箱数、件数、重量、体积、费用名称、港务费、港建费、堆存费、装卸费、其他费用、费用合计等栏目;还有计费吨、单价、金额;另外有收货人章、收款单位财务章,港区场站受理章、核算章、复核章,开单日期等。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结算港口费用,提取货物。

       (八)其他单证
       1.卸货报告(Outturn  Report)
       卸货报告是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交付货物后,将交货记录中记载的批注,按不同装载的船名,而分船编制的交货状态的批注汇总清单。
       集装箱货运站和集装箱堆场在货物交付后,把交货记录中记载的批注及时汇总起来编成清单,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公司根据这一报告掌握货物灭失和发生损坏的情况,以便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也可作为收货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提出索赔时,船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不过,有些船公司不要求提交这一单据,而以交货记录作为理赔的依据。
       2.待提集装箱(货物)报告(Report  of  Undelivery  Container(Cargo))
       待提集装箱(货物)报告是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编制并送交船公司的,表明经过一段时间尚未能疏运的,仍滞留在堆场或货运站的重箱或货物的书面报告。据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向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发出催提货物的通知,以利疏港和加速集装箱的周转。
       实际业务中,船公司向收货人发出的到货通知书中,通常都有关于提货期限和对不按时提取货物将按规定对货物进行处理的规定。比如,有的港口在到货通知书上就明确规定:“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站)14大内未能及时向海关申报,由此引起的海关滞报金,由收货人承担。”“货物到港10天内未能及时提取货物,由此引起的港口疏港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货物抵港3个月不提取,将作为元主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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