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07/16/2009

意向书与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购房意向书

从法律性质上分,《意向书》有两种性质。
一种是单纯的预约合同。这类意向书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的预约,意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取得的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终结果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为准,即使违约,违约方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另一种是视为购房合同。这类《意向书》的内容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此项意向书实际上已具备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能简单地从“名称”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该综观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应肯定其买卖合同的性质。《购房意向书》中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即要承担约定的和法定违约责任。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依照合同性质可以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

专家意见:
1.《购房意向书》是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先决条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2.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总价、房价款支付方式、房龄等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 因房东虚报房龄导致房屋转让合同未能订立的,房东应承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违约责任。
4. 因中介隐瞒或虚报房龄等事实,造成当事人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中介应当承担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合同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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